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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社局和北京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发布《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称《举报奖励办法》),从今年1月起实施。《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社会各界对欺诈骗取、套取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根据查实金额的一定比例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
《举报奖励办法》细化4类欺诈骗保行为。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机构、参保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欺诈骗取、套取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
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
二是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是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
四是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
《举报奖励办法》明确举报奖励的申领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有效证据;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掌握;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被举报行为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保基金损失;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真实有效的收款信息、联系方式等。
《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奖励标准。对单位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举报,查实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按照查实金额的2%给予奖励;查实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查实金额的4%给予奖励。对个人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举报,按查实金额的10%给予奖励。对举报人予以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此外,《举报奖励办法》简化申领举报奖励流程。将市区两级审核调整为区级审核、市级备案;将需要举报人主动申领,调整为审核部门评估、告知办理;将由现金发放,调整为通过银行账户发放,缩短了奖励发放时间,方便群众领取。
为方便群众举报,北京市统一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投诉受理渠道。举报人可拨打12333电话咨询服务热线举报,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