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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云鹏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贾宇提出了《关于强化法治保障助推数字经济发展的建议》。他认为,近年来,我国加快发展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取得了重要进展,但同时也需要加快数字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治理框架和规则体系。
贾宇代表
贾宇分析,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但目前仍存在数据权属不明确阻滞数据产业甚至数字经济发展;数据共享过程中数据泄露、数据滥用导致侵犯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安全风险;数据跨境流动引发国家安全风险等问题。特别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犯罪涉及网络、数据、人工智能、金融等众多领域,传统刑事治理规则也难以有效应对数字经济时代的犯罪形势。此外,执法司法部门“信息孤岛”“数据壁垒”问题较为突出,成为掣肘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的瓶颈难题。
针对这些问题,贾宇从五方面提出建议:
一、着力推进数字领域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数字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如制定《数字基本法》),注重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制度衔接,突出数字领域综合性立法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二、健全完善数据治理制度体系。明确数据权属,加强数据类型化研究,探索数据保护多元模式,界分数据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权利,完善数据交易规则,形成更为安全高效的数据要素市场。重点围绕数据确权、采集共享、分析处理、分级保护、跨境流通等问题,确立数据治理制度规范及其裁判规则,加强数据标准体系建设,积极融入全球数据治理格局,构建一套多维度、全方面、易操作、受认可的司法治理体系。
三、强化平台治理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在规范平台秩序层面,审慎界定平台“看门人”主体责任,通过综合考量平台算法,形成算法归责体系;在支持平台自治层面,合理分配平台公共治理职能,通过判例依法认定平台交易、信用评价、知识产权保护、争议解决等规则的法律效力,明确平台信息管理、安全保障的权责边界。
四、加快构建数字经济刑事法治保障体系。在错综复杂的数字经济犯罪中区别不同类型的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将犯罪大体分为数字社会专门设置的预防性罪名和传统罪名两类。构建数字经济的刑事法治保障体系,在立法中把握数据犯罪和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在司法中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并充分释放法律监督效能,在社会治理中抓住数据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在涉外法治中主动谋求国际刑事合作。
五、推进数字司法改革助力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大力推动数字司法改革,通过践行“数字赋能司法,司法促进治理”的司法裁判模式重塑变革,着力实现从“个案审理”到“类案裁判”再到“系统治理”;打通“数据壁垒”,破除“信息孤岛”,推动各地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建设,特别是推动刑事案件一体化办案,促进公权力部门之间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公示与共享制度,实现政法系统整体智治,切实提升司法效能和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推进更加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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